1955年9月13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相关规定,1952年8月22日,新疆省召开了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并于9月10日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成立了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复同意《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新疆自治地方筹建准备工作有序展开。
1955年9月1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
1955年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等文件,选举产生了以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主席,高锦纯(汉族)、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为副主席的41人组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全面贯彻实施。
